兹有当事人蔡洁荣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被继承人:蔡绍坚(男,1938年12月23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3602111938********),已于2023年8月7日在深圳市死亡】,并提交了被继承人蔡绍坚于2023年1月13日设立的公证书编号为(2023)深先证字第1674号的公证《遗嘱》。本处已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具体核实程序本处现已开展。如有相关人员对蔡洁荣依据上述自书《遗嘱》在本处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有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蔡绍坚存在其他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请在公告期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本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主张的,本处将应当事人蔡洁荣的申请,按照上述遗嘱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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