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
一、基本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户口簿原件;(如已变更国籍或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需提供同一人声明公证)需本人到场办理;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办委托书公证书的,需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委托书(电子版);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委托人还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符合房产所在地使用要求的委托书(电子版);
2、委托办理购房手续的,提交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办理出售、抵押、互换房产手续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查询到房产状态或产权证明有抵押章的除外);
4、涉及处分外地房产的,如需体现婚姻状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簿、婚姻登记证件);
5、受托人委托出售不动产并已确定了买受人的,请提供买卖合同原件。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书,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变更国籍或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需提供同一人声明公证)需本人到场办理;
4、与委托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委托书(电子版);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本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人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委托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委托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