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遗赠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遗赠人的资料
1、提供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如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火化证明;曾办理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公证等,如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请提供死亡公证书)
2、遗赠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其中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遗赠人的户口簿或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4、遗赠人的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已婚的请提供结婚证;离婚的请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明);丧偶的请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的请提供未婚证明,如果是婚姻状况变动后死亡时未婚的,请提供原婚姻证明。
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请到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档案,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档案,也可委托本处专项调查。
5、所有继承人与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具体包括:
(1)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遗嘱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遗赠人的户籍不在深圳的,应提供遗赠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2)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前项材料,需提供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请按样本提供,写明遗赠人的配偶及婚姻状况、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情况,由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附盖有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出具证明。如遗赠人的户口是非深圳户口的,该《亲属关系证明》必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若遗赠人生前是外籍人员,有统一亲属登记制度的国家请提供继承人系统表,无统一亲属登记制度的国家请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表或法律意见书均需经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若遗赠人生前是台湾地区人员,请提供该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认证知情人的声明书,或提供该地区户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户籍誊本影印件,户籍誊本影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认证知情人的声明书或户籍誊本影印件公证书的副本需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后方可提交本处使用。
若遗赠人生前是澳门地区人员,请到澳门公证机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该公证书副本需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本处。
若遗赠人生前是香港地区人员,请继承人到香港公证人面前发表亲属关系声明书,该声明书副本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本处。
6、提供遗赠人生前订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订立地在国外的,对于有遗嘱检定制度的国家,请提供检定机构的检定结论;对于无遗嘱检定制度的国家,请要求当地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定结论或法律意见书均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订立地在香港的,请提供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检定报告,该报告需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公证的副本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给本处。
遗嘱订立地在澳门的,由澳门公证署出具公证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给本处。
遗嘱订立地在台湾的,公证遗嘱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后交本处使用;非公证遗嘱需由台湾职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公证书副本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后交本处使用。
(二)受遗赠人的资料
1、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受遗赠人为自然人且未成年的,请提供其出生证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未成年的受遗赠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时请提供监护公证书。
4、受遗赠人为自然人且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需要提供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并同时提供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5、受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其中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6、如受遗赠人无法亲自到我处办理继承手续的,请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请提供身份证件。
(三)继承人的资料(即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明的每位继承人的相关资料)
1、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
3、继承人中如果有未成年人,请提供其出生证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未成年的继承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时请提供监护公证书。
4、继承人中如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提供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并同时提供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5、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该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7、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该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所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9、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本处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请提供经其他公证处公证的对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无异议的声明书。
如果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或澳门公证人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确认;如果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台湾的,上述资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将公证文书的副本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如果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需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被继承财产的证明资料
1、房产:提供房产证原件(如系按揭购买的房产,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按揭贷款合同原件以及还款清单;如房产在抵押状态,需到银行复印房产证复印件并由银行盖章及提供抵押合同原件)。
2、机动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
3、存款:提供银行卡、存折并到相应的银行打印相应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并由银行盖章。
4、股票:提供股东代码证、到相应的证券公司打印清单并由证券公司盖章。
5、保险金(无指定受益人):到相应的保险公司复印备案的保险合同并由保险公司盖章,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财产的证明以确定受益金额。
6、股权类:
(1)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备案章程、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关于同意XXX继承被继承人XXX的股权份额)。
(2)合伙企业:出资证明、所有合伙人名册、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卡、到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明细清单同时由中心盖章。
8、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凭证。
9、其他新类型财产:提供清晰无误的权利凭证,且能够与其他证明材料相互印证。
温馨提示:如遗赠人证件或姓名与上述权利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二、其它注意事项:
1、如需要证人到场,请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
2、因继承权公证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公证类型,所以需提供的资料比较繁琐。
3、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因每件公证的具体情形不同,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4、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2)遗赠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所立遗嘱的效力无法确认,申请人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或者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举证对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提出异议;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