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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用于涉外继承)公证
发布时间:2025-08-20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亲属关系(用于涉外继承)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被继承人的资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火化证明;曾办理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公证等,如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请提供死亡公证书)

2、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其中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被继承人的户口簿或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4、被继承人的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已婚的请提供结婚证;离婚的请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明);丧偶的请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的请提供未婚证明,如果是婚姻状况变动后死亡时未婚的,请提供原婚姻证明。

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请到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档案,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档案,也可委托本处专项调查。

5、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具体包括:

(1)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深圳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2)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前项材料,需提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请按样本提供,写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婚姻状况、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情况,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附盖有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出具证明。如被继承人的户口是非深圳户口的,该《亲属关系证明》必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若被继承人生前是台湾地区人员,请提供该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认证知情人的声明书,或提供该地区户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户籍誊本影印件,户籍誊本影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认证知情人的声明书或户籍誊本影印件公证书的副本需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后方可提交本处使用。

若被继承人生前是澳门地区人员,请到澳门公证机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该公证书副本需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本处。

若被继承人生前是香港地区人员,请继承人到香港公证人面前发表亲属关系声明书,该声明书副本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本处。

(二)继承人的资料(即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明的每位继承人的相关资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所有继承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继承人中如有未成年人,请提供其出生证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未成年继承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时请提供监护公证书。

4、继承人中如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提供法院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并同时提供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5、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该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7、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该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请提供所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9、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请该继承人亲自到本处或其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0、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我处办理继承手续的,请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请提供身份证件。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或澳门公证人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台湾的,上述资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将公证文书的副本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需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非本市户籍人员,请提供在本市的遗产权利凭证,例如: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存折等证明资料。

温馨提示:如被继承人证件或姓名与上述权利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二、其它注意事项:

1、如需要证人到场,请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

2、因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公证类型,所以需提供的资料比较繁琐。

3、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因每件公证的具体情形不同,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4、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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