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买方、卖方需提供:
1、如买方/卖方为自然人:
(1)买方、卖方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买方、卖方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来公证处代办相关手续。受托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
2、如买方/卖方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章程;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件;
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3)关于房产转让或受让的股东(董事)会决议。(明确买方和卖方、买卖的价格)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二)如买方/卖方为港、澳、台或外国公司:
1、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
2、关于房产转让或受让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明确买方和卖方、买卖的价格)及相关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资料需经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外国公司提供的公证书需经外交认证;香港公司提供的资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即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台湾公司,其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三)提供《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干份。
(四)提供《深圳市房地产证》(原件)。若卖方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与《深圳市房地产证》上登记的证件不一致,需提供登记时的证件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应提交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监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格式化标准合同)。
2、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及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
3、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或其受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