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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25-08-20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赠与合同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力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签署《赠与合同》;其他有效力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与此相关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3、提供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再婚五种情形,具体要求如下:

未婚:委托本处核查其未婚情况。

已婚:提供结婚证;

离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明);

丧偶: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再婚:提供上述的离婚证明材料及再婚的结婚证,委托本处核查其婚姻记录。

温馨提示:如果赠与人为外国或港澳台人士,需自行提供上述婚姻状况证明,不能委托本处核查,且婚姻状况证明需经当地的公证机构(公证人)进行公证,外国的公证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公证书副本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给本处,台湾地区的公证书副本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

4、赠与人配偶需亲自到我处签署声明书,不能亲自到场的,请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亲自到我处声明同意赠与;若财产为赠与人个人财产,配偶亲自到我处声明无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

5、《深圳市房地产证》原件。若赠与人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与《深圳市房地产证》上登记的证件不一致,需提供登记时的证件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可自行提供《赠与合同》若干份(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赠与合同》参考样本可在我处网站上下载、修改。网址:XXX);也可委托承办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赠与合同》。

7、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本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2、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应充分了解国家税收及有关房屋限购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若当事人自行提供《赠与合同》,请将该文书电子版存入U盘或其它软盘带来公证处,以便公证员帮助修改。

5、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所订立的赠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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