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合资、合作或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公章;
2、如是外资企业,请提供政府批文和批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如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公司信息有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4、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必须出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章程和政府信息答复函,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大厦一楼大厅信息中心办理上述事宜。复印件上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章);
5、成立公司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与复印件,如为认缴出资,不需提供);
6、公司成立后有发生股权变更的,带以前办理过的公证书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7、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董事)会决议;(注意:受让方如非原股东,未发生股权变更的原股东请带身份证亲自到公证处来签署股东会决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经其它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来公证处代为签署股东会决议;受让方如为原股东,请未发生股权变更的原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后,由发生股权变更的原股东将股东会决议带至公证处。)
(二)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
1、自然人
转让方、受让方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注:上述人员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经其他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来公证处代办相关手续。受托人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若转让方现持有的证件与涉及的股权在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登记的证件不一致,需提供登记时的证件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2、国内公司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公章;(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公司章程、股东(董事)会决议;(4)如转让方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并如转让方是深圳企业经深圳市产权交易所评估。
注: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港、澳、台或外国公司
(1)转让方或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或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台湾公司,其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若干份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请将打好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存入U盘或其它软盘带来公证处,以便公证员帮助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或受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