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原件(如在抵押状态,提供房地产证复印件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
5、申请人可提供自行起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
6、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所订立的协议约定的财产存在争议,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