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被抚养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4、抚养人非本市户籍居民的,需提供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例如:居住证或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或本人单位证明等。
5、原抚养关系证明资料,包括: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明)的等原件及复印件。
6、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如被抚养人已满十周岁,需到现场表明个人意愿。
7、申请人可提供自行起草的《抚养权变更协议》(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
8、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一方对变更抚养权协议内容有异议;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