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火化证明;曾办理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公证等,如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请提供死亡公证书)
2、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其中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被继承人的户口簿或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6、申请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7、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请人是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时,需提供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9、申请人可提供自行起草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
10、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或者声明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