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4、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件;
温馨提示: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需在当地办理公证。
5、声明事项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可提供自行起草的《声明书》(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或者声明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