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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发布时间:2025-08-20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遗嘱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遗嘱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已婚:提供结婚证;

(2)离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明);

(3)丧偶: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未婚:提供单身证明,可委托本处专项调查。

 以上材料如有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档案,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补办上述资料均可委托本处专项调查。

4、非本市户籍的遗嘱人,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居住证;

(2)本人及近亲属的房产证;

(3)租房合同;

(4)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5、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遗嘱涉及财产的权利凭证;

7、遗嘱人可以提供自行起草但未签署的遗嘱(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

8、提供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具体要求参加本指引第二条第1款。

9、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本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

(3)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或者申请人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或者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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