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非强迁类财产清点)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公证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则本指南第一条第1款的受理范围将扩展到全省。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征收强迁类财产清点)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4、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5、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6、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7、参与保全证据人员的名单(由申请人出具,盖申请人公章)。
8、参与保全证据人员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房屋拆迁裁决书。
10、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12、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财产清点(征收强迁)无合法依据;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电子邮件)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五)查阅电子邮件的资格证明(例如:载有账户实名认证信息的网页截图等)。
(六)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公证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则本指南第一条第1款的受理范围将扩展到全省。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短信或微信)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五)手机号码或微信账号权属证明(例如:通讯账单、网上实名认证资料等)。
(六)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公证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则本指南第一条第1款的受理范围将扩展到全省。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购物类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公证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则本指南第一条第1款的受理范围将扩展到全省。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一般录音、录像类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征收强迁类录音、录像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4、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5、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6、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4款)。
7、参与保全证据人员的名单(由申请人出具,盖申请人公章)。
8、参与保全证据人员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4款)。
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房屋拆迁裁决书。
10、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12、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录音/录像(征收强迁)无合法依据;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拍照类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公证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则本指南第一条第1款的受理范围将扩展到全省。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征收强迁类拍照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4、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5、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6、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7、参与保全证据人员的名单(由申请人出具,盖申请人公章)。
8、参与保全证据人员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房屋拆迁裁决书。
10、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12、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拍照(征收强迁)无合法依据;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各类物证书证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各类证明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网页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各类证明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现状保全)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各类证明等)。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各类证明等)。
(五)证人或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
(六)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三、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公证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则本指南第一条第1款的受理范围将扩展到全省。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4)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及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7)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并不存在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情况。
(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