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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性提存公证
发布时间:2025-08-20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担保性提存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本公证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合同、协议[需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或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并详细列明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

(四)提存物的财产凭证,钱款则需要转入本处专门设立的银行提存账户。

(五)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对提存受领人不负担保义务;

(3)申请人不具有《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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