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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公证
发布时间:2025-08-20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现场监督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4、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5、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6、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4款)。

7、参与活动的工作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出具,盖申请人公章)。

8、参与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9、公司章程、会议议案、决议、活动规则、方案、公告、广告等资料。

10、活动若涉及相关项目,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属证书、政府批复、评估报告等)。

11、若活动中存在评审环节,需提供评审人员的名单(由申请人出具,盖申请人公章)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12、提供活动参与者(例如参赛者、表决者等主体)的名单(由申请人出具,盖申请人公章)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13、需参与者亲自参与的活动但无法参与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14、活动应急方案处理说明材料,用于应对突发状况。

15、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三、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真实意愿;

(3)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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