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仅限金融机构)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公证申请书。
(二)债权人(抵押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
5、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二)债务人(抵押人/担保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提供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若债务人为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部队队员,且无身份证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种证件:
(1)军官证;
(2)士兵证;
(3)士官证;
(4)警官证;
(5)文职干部证;
4、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无法提供时可委托本处核查;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
(4)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需同时提供生效证明。
(5)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境外或港澳台人士需提供对应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其中外国的公证书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公证书副本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本处,台湾地区公证书需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比对、查证后方可提交本处使用。
(四)债务人(抵押人/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6、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五)提供需公证的债权文书;担保性债权文书还需要提供主合同文本原件。
(六)提供债权文书涉及的有关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不动产权利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预售/买卖合同等。
(七)提供债权文书涉及的有关财产的价值凭证,例如:发票、价值评估报告等。
(八)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三、其它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办本公证并非其真实意思;申请人所订立的债权文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