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户籍及出生地均不在本市的,请提供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例如:本市的居住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在本市的房产证、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如申请人的父母中有已死亡的,需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任一种均可: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父母婚姻存续,提交结婚证;
(2)申请人父母有已死亡的,提交原结婚证;
(2)申请人父母已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盖有人民法院生效章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温馨提示:在外国结婚或离婚的,结/离婚证书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6、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
如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的,申请人请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提交证明材料:
(1)提交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信息的材料,如《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人员信息表》等)。
(2)提交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并复印《个人履历表》等能同时证明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亲信息的证明材料,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章。
(3)如申请人为深圳本地的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股东,可提交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两个部门共同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亲信息的出生证明。
(4)申请人是被收养的,提交国家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7、申请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证件彩照(应提交张数=申请人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8、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监护权证明材料(例如: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2)监护人身份证件;
(3)非监护人前来申办时,需提供监护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9、若申请人为非婚生子女,请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10、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