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请提供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例如:本市的居住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在本市的房产证、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4、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温馨提示:如关系人有已死亡的,需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任一种均可: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5、除以上资料外,请依据拟证明的亲属关系,提交相应的如下的材料
(1)拟证明父母、子女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交:
①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如申请人父母亲已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盖有人民法院生效章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温馨提示:在外国结婚或离婚的,结/离婚证书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②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
如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的,申请人请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提交证明材料:
A:提交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信息的材料,如《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人员信息表》等)
B:提交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并复印《个人履历表》等能同时证明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亲信息的证明材料,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章。
C:如申请人为深圳本地的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股东,可提交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两个部门共同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亲信息的出生证明。
D:提交能体现申请人出生时间、地点及父母信息的出生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拟证明除父母与子女关系外的其他直系亲属关系或旁系亲属关系的,根据个案情况,提交以下一种或几种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①由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由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③申请人为深圳本地的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股东的,可提交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两个部门共同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生效文书。
⑤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⑥公证员认为有效的其它证明材料。
(3)、拟证明收养关系的,提交国家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6、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监护权证明材料(例如: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2)监护人身份证件[具体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1款];
(3)非监护人前来申办时,需提供监护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具体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1款]。
7、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