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被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及被监护人均非本市户籍时,需提供申请人或被监护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材料,例如本市的居住证或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请结合自身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结婚证》。
(2)若申请人已经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盖有生效章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3)在外国结婚或离婚的,结/离婚证书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5、提供能反映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法院裁判文书等。
6、被监护人是被收养的,提交国家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7、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本人亲自申办该公证事项。
2、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4、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