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证明居民身份证公证用途的材料。
4、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本人亲自申办该公证事项。
2、请在申办该公证事项时告知公证书的明确用途。
3、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5、公证书发往外国使用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的英文翻译件,若无法提交上述翻译件,我处可进行代译并收取相应的代译费。
6、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