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温馨提示:《居民户口簿》无法反映住所地(居住地)或住所地(居住地)与《居民户口簿》记载地址不一致的,请提交派出所出具的住所地(居住地)证明。
3、如果申请人的户籍不在本市,需提供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例如本市的居住证或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本人亲自申办该公证事项。
2、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4、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