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除外]。
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4、死者的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任一种均可: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5、死者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现役军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除外]。
6、死者的原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制件。
7、若非申请人亲自到本处申办,请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8、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监护权证明材料(例如: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2)监护人身份证件;
(3)非监护人前来申办时,需提供监护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9、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3、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或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