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经历公证
一、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除外]。
(3)如果申请人的户籍不在本市,需提供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例如本市的居住证或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4)若非申请人亲自到本处申办,请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监护权证明材料(例如: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
B.监护人身份证件;
C.非监护人前来申办时,需提供监护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4)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提供经历证明。
4、提供每段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5、提供个人社保清单。
6、需要证明职务、职称情况的,提交相应证件或证书。
7、经历中所涉及公司或部门的专有名称、职位、职称的英文翻译。
8、申请人近期2寸证件彩照(应提交张数=申请人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9、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材料除非特别说明,一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公证书需要送认证的,请在申办公证时告知公证人员。
3、公证书发往外国使用的,需提交经历证明的英文翻译件,若无法提交上述翻译件,我处可进行代译并收取相应的代译费。
4、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南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申办本公证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或经历证明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
(3)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4)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