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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公证的理论与规则制定
发布时间:2025-08-26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葛明明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社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变革,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推动了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法院系统率先推出“智慧法院”、推行电子诉讼,司法鉴定系统也提出“智慧司鉴”的概念,我国的公证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在信息化建设中取得初步成效。然而与我国其他法律行业相比,公证行业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较为滞后,在瞬息万变的当代,任何事物若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必然会被发展的时代所抛弃。因此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快建设以“在线公证”为代表的契合当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要求的公证方式,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公证需求,是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在线公证、在线技术、公证规则

 

一、在线公证的概念

“在线”在词典中的解释为:计算机系统上指在互联网上,可以明确“在线”即是利用互联网以及计算机系统为媒介一种表现形式,而在线公证意味着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相关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手段方式,在线公证很大程度上即是互联网公证,“在线公证”是传统公证制度与互联网等新兴科技相融合的产物,其具有公证制度的所有属性和价值。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活动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立卷归档等程序,因此广义上的在线公证只要上述部分程序通过在线进行便可以称为在线公证,狭义上的在线公证指公证活动的全流程在线进行。而在线公证的本质依然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传统公证并无区别,但在线公证在公证方式、程序上相较于传统公证而言又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是公证手段方式上的区别,传统公证方式须得通过公证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自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进行相关公证申请。线上公证由当事人通过公证机构在线平台申请,公证处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受理并出具公证书,包括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提交材料、在线审核、在线出具公证书等阶段。公证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无需亲自前往公证处,可以真正实现“一次不用跑”的公证法律服务。 

其次是公证活动时间和地域的区别,传统公证中大部分公证活动一般只能限制在公证机构的工作时间及公证处所在的区域进行。在线公证则可以突破上述限制,在线公证活动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通过在线平台申请;同样在线公证也不受地域限制,即便当事人身处境外或因疫情防控受限也可以通过在线公证申请,有效解决特殊情况下群众的公证法律难题。

最后是公证档案保存形式的区别,传统公证是以当事人当面签署、现场见证的相关纸质文件为介质保存相关办理公证的过程并存档。在线公证的相关申请材料、签署文书以及签名均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介质或者相关互联网云端服务器,在线公证的全过程均应当提供操作日志进行溯源查看,而公证档案的主要内容也是以电子数据形成的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在线公证并非新的公证类型,而是作为一种办理公证的服务手段,以传统公证为基础,使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并融合公证要素,在严格保证公证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条件下,解决当事人的公证法律需求。在线公证是弥补解决传统公证手段中的相关不足之处,是顺应当代社会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是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新举措。

二、在线公证的发展现状

    (一)在线公证的现实需求

早至互联网新起的上世纪九十年代,许多公证处便已通过建立官方网站的方式将互联网与公证相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也是在线公证的雏形。随着《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有学者提出电子公证等一系列新的概念,包括电子公证书以及电子公证员等,即由电子公证员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办理相关公证法律的活动。电子签名的立法让公证从简单的“触网”转变为“在线”成为可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大力实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尤其是自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管理手段以及全球各国疫情防控期间的入境管制措施,极大的阻碍了国内与国外的沟通交流。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及日常虽因疫情受到一定程度冲击,自由流动的受限更加扩大了以委托公证为代表的公证法律需求。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需求,公证行业围绕在线公证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各地有条件的公证陆续推出远程视频公证,为身处海外因疫情无法回国的市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使得在线公证得到了社会的积极认可,在线公证也成为各公证处推出的一大便民利民措施。

(二)在线公证的现行规则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线公证并无明文规定,但随着在线公证的技术与办证程序的规范要求,司法部及各地方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保障在线公证的办证规范。司法部修改后的《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通过在线方式公证的程序合法性。2022年5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满足旅居海外的我国公民的公证服务需求。浙江省公证协会五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在线公证暂行规范》,规定在线公证执业的规范,在满足群众的公证法律需要的同时强调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公证的信息化建设。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公证协会以《公证法》的立法精神为指引,以社会对公证的法律需求为驱动,以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为依托,于2020年初率先出台《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规程(试行)》。深圳市公证协会也出台了《关于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身处海外的广大同胞提供在线办证服务,有效满足了海外同胞的公证需求,切实解决现实需要。截止目前,各地出台多为在线公证的试行规范,且仅对当前迫切需要的相关公证事项进行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在线公证规则并未出台。

(三)在线办证平台及技术的现状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政务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治理的新常态,公证法律制度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伴随着公证“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在线公证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在线公证的平台与技术也不断推进,公证法律制度对推进和完善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早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我国的公证办公自动化系统便已开始建设,截止2007年各大公证处多数已经完成初步的信息化建设,各公证处以建设新的公证业务应用系统或改造原有的旧系统,逐步完善以提高公证业务流程流转的便利性和高效性为重点的全面集成化的公证信息系统。然而此类公证办证系统均是以线下现场公证为要求,将传统岗位公证人员之间从受理到归档的全过程均从口头的流转与沟通转入网上自动化流转,属于公证系统内部的在线公证。互联网时代推动了公证系统内部在线办证系统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公证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发展,通过检索进入中国公证在线网站,就有公证服务查询系统、公证征信查询系统、公证基础数据系统、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等在线平台系统,而这些在线平台大多为公证行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为主。

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使用的办证系统并不统一,而在线公证依赖技术手段作为支撑,建设以公证申请人为核心的在线办证平台系统是发展在线公证的关键。由于公证处并不具备自行开发相关在线办证系统的条件,目前大部分公证处均选择与第三方开发公司合作的方式,通过搭建在线办证接口或直接使用技术公司在线办证系统来满足在线公证的技术要求。为更好的满足群众公证法律需求,许多在线公证平台可以通过网页、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多重方式为公证申请人申办公证提供入口,通过各公证处的在线平台申请,应用电子签名、视频远程询问等多种信息技术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以“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为例,该在线公证平台对接了全国29个省市共662家公证处,为国内及海内外各地用户提供便捷的公证申办通道及一体化公证服务。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互联网侵权的证据保全也是在线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存证平台应运而生。通过结合区块链技术由公证当事人先行对相关文件、网页、录屏存证、存证等进行固定,保证不被篡改,以及时的保存证据,避免证据因时效性或难以二次取得导致灭失,后期根据需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公证行业在线公证技术发展进入新阶段,目前相关公证处使用的在线办证平台可以实现公证当事人从提出咨询、提交公证申请、提交证明材料、远程视频回答、线上缴费、接收公证书等流程线上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公证的融合发展。但是要真正推动在线公证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在线公证的法律效力、保障公证当事人合法权利,必须要建设标准化的在线公证平台系统、出台在线公证办证规则。

三、在线公证的规则

(一)在线公证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活动过程中的基本思路与观念,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职业行为的准则。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处同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一样,属于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服务制度,其根本要求与最终归宿就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发展在线公证的指导思想即是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下提供公证法律选项。在线公证作为公证的一种手段理应遵循现行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故此处仅讨论在线公证相比传统公证而言其应有的基本原则。

1、真实自愿原则。公证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活动,办理公证与否应当由公证申请人自愿选择;在线公证也是一种可选择的服务手段,并非一种公证事项,使用在线公证应当充分尊重并保障公证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人对公证服务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公证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公证。公证员在结合公证当事人的需求与现实客观条件下,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在线公证办理,并充分告知在线公证的程序规则、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可以询问并核实当事人选择在线公证的原因、意愿及当事人所处地域场所等的基本情况,保证在线公证程序的真实有效。

2、权利保障原则。办理公证的亲历,办理公证应当确定公证当事人身份、询问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在在线公证程序中也应当充分保障申请人各项权利,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充分询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流程处理在线公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制证、归档环节,对于全程或部分环节使用在线公证办理的,也不得随意减少办证环节。

3、安全便民原则。在线公证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应当更加突出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意识,有效保障在线公证的公证业务数据信息安全。并做到在线公证系统安全和技术安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在使用在线公证平台过程中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要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义务。同时在线公证是使用信息技术提升公证办证效率、便利公证当事人、降低时间成本的公证方式,应当尽可能简化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流程手续,达到实现“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的公证服务模式。

(二)在线公证技术标准

在线公证作为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应用的公证方式,技术性既是在线公证的优势也是也是隐藏在在线公证背后的风险,由于现行在线公证并无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现实中使用在线公证的公证处大都是应用第三方技术公司开发的平台或技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是维护在线公证运行的基础,因此明确在线公证平台技术的开发与审查标准、数据的存储、信息传输的安全是保障在线公证平稳健康发展,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解决在线办理公证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信息技术和传统公证程序的有机融合,需要一套与电子交易相匹配、信息技术做支撑、符合公证审查要求、有效防范风险的程序规范体系。

1、在线公证平台技术的开发标准

在线公证技术平台涉及到系统结构、技术架构、技术标准、管理体系等顶层设计,目前市场所开发的相关在线公证平台功能不一,所使用的标准并不统一,但相关基础功能是在线公证平台所必须具备的,包括身份验证功能、个人信息传输和保存功能以及电子签名功能等。

就身份验证功能来说,公证制度自其创立之初,就强调公证员应当亲历,即公证的直接性原则,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由于在线公证无需当事人亲自前往公证处,而公证员无法直接面对当事人,这似乎违反了公证的直接性原则。因此确定公证当事人身份、询问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线公证应当具备的功能,故在线公证平台应当具有人证识别、活体识别等多重身份验证功能以及具备音视频双录、视频可回溯功能。

早在2016年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行业标准规范有序发展、促进产业应用与标准化的紧密互动。因此公证行业应当及时出台在线公证平台技术开发标准,并按照要求对对技术开发平台的资质资历、管理体系、经营模式、盈亏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评估,对建立在线公证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2、在线公证的数据存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公证机构作为证明机构,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公证处不能依职权办理公证,只能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处进行审查进而办理相关公证业务。因此公证材料大多来源于当事人自行提供,而在线公证中需要当事人在平台上传其办理公证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便形成公证数据。

公证业务数据是我国政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益于我国成熟的政务数据平台,各地政务信息资源已完成标准规范化的建设,各省基本已经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广东省为例,2008年10月,广东省已经建成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也研发建成并投入使用。由数字广东公司负责建立的“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搭建统一框架和标准规范体系,目前全省政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包括已建、在建政务信息系统,均按计划迁移上云及进行系统接管,而大部分广东省公证行业数据均迁移至省级政务云平台。

因此在线公证应当明确将公证业务数据存储在各地政务云平台,一方面可以减少在线公证平台运行成本,保障在线公证平台高效运行,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证数据安全,保障公证业务数据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对数据进行收集、加工、传输、固定、保管、计算的可靠性、真实性、安全性,并推进公证数据与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的政务资源共享,更大程度实现公证便民利民。

3、在线公证的信息传输

信息传输技术主要是主要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在线公证所形成的海量电子数据即形成公证业务数据,而公证数据的传输、存证是在线公证的重要内容。目前互联网信息技术中的数据加密技术,数据传输技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在线公证要求公证数据一旦完成便不可篡改。目前大部分单独电子数据以0和1组成的存在形式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旦对相关数据进行篡改和销毁难以留下痕迹,但随着区块链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区块链是一种以不可复制性、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去信任、非对称加密以及时间戳为主要特征的数据信息运载技术。通过数据加密的方式,区块链技术得以将特定的数据信息存储于众多网络计算机之上,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进而消除单一存储模式下的数据丢失难题。将公证业务数据结合加密传输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申请人生物识别等个人信息在传输和保存过程中进行加密,保证形成的公证数据电文具有可靠性、完整性,且符合电子档案的归档要求。

(三)在线公证受理标准

在线公证作为公证的手段方式应当受到现行《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约束,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法规对在线公证的效力并无明文规定,而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公证活动作为民事法律活动,通过在线公证的方式、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相关法律文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列举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公证事项不得通过在线公证进行,例如根据目前在线公证实务,可以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继承、遗嘱、涉外等公证事项不得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可以明确在线公证的法律效力,使得在线公证有法可依。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证的管辖问题,而在线公证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管辖问题,然而在线公证已经突破地域和空间的限制,且随着我国国内流动人口及出国留学就业人口不断增加,各地公证机构的信息技术发展不均衡,广大中西部地区仍旧处于传统公证的手段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线公证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在线公证的管辖问题可能会成为阻碍在线公证发展,不利于公证便民利民,因此可以参照《公证法》的规定,减少公证的管辖限制,明确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除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其余公证均可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四)在线公证容错与纠错机制

在线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公证手段,既符合当代信息技术社会发展的潮流,又是公证行业在新时代整体改革创新发展的重大契机。任何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新事物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因此在线公证在发展之初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相关问题、遇到相关新情况,但我国的公证行业一方面既不能停滞不前,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创新而急于“抢跑”。因此要想推动在线公证在探索中稳步发展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容错纠错制度,在公证人员通过在线公证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虽出现相关问题,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公证人员做到了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做到及时纠错改正的,应当不作负面评价,尽量从轻减轻处理乃至免除相关责任。只有这样,提高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积极探索公证新形式的积极性,激发公证发展活力与创新动力,更好的满足我国对新时代公证法律的需求。

四、在线公证的前景展望

在我国公证制度已经成为预防矛盾纠纷的一项社会制度,是一种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事实证明,公证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公证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是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公证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现实公证法律需求的今天,探索公证的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是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在线公证是广大公证人员面对新时代新社会及广大群众新诉求所提出的新课题。

在线公证发展证明,在线公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可以有效解决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在新时代下的公证法律需求。因此只要全行业努力发展在线公证应用,努力适应当今信息时代社会需求,积极整合现有办证平台技术,促进公证行业数据与其他政务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在线公证服务水平,提升公证便民利民水平,完善在线公证平台功能,提供更高水平的在线办证技术,如在线摇号、在线选房、在线网络赋强等工具与服务,同时吸引更多中国优秀法律人才积极投身公证法律行业,提升公证行业活力,就可以进一步提升公证社会治理效能,进一步保证公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同呼吸、共命运,进一步推动公证事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文原载于:葛明明.“在线公证的理论与规则制定”.《法制博览》2023年09-10月.经许可收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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