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先行公证处!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5-08-26 发布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徐志豪


 


 

摘要:数字生活时代,绝大多数人都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在网络平台上工作营利、休闲娱乐、生活互动,期间积累了或多或少的网络虚拟财产。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网络虚拟财产写进遗嘱,也有更多人开始重视和思考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探索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证实践中的现实困境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索。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公证实践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与特征

   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众说纷纭,并没有官方的定义。杨立新和王中合教授主张它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能够衡量其现实价值的数字化财产[1]。云南省公证协会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是体现为电磁数据形态,能够被人控制并具有一定价值的数据财产[2]。学者陈旭琴和戈壁泉使用列举的方法来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观点,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于网络空间上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ID、邮箱等;狭义上则是指拥有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等[3]; 李遐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于虚拟空间中表现为代码形式的能够交易的财产[4]

综合以上不同的观点来看,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有所不同,但都指向了几个本质特征:一是具备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看得到摸不着,没有实体物质;二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网络虚拟财产储存在网络空间,通过网络表现出来;三是具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受众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也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具有可支配性。用户可以对其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和支配,通过交易将其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权益。有学者曾尝试以列举式来明晰网络虚拟财产的涵义,由于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不断地更新迭代,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愈加多元化,所以无法将其完全列明。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第一,网络账号的经济价值会随着用户投入时间、金钱和劳动成本的增加而逐渐提升。如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网店由于用户的运营而具有营利性经济价值;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的用户通过短视频、直播、文章等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而收获流量经济价值和粉丝经济价值;网络游戏用户通过破解关卡和大量对战而获得游戏装备等。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流通性。现实生活中,天猫店铺的转让、微信公众号迁移等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交易行为已经见怪不怪,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转让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否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效力。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账户,如果不能被继承的话,既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又打击网络用户积极性,也不符合基本逻辑。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用户近亲属极具纪念意义,蕴含精神价值。曾婷在其文章里曾提到“继承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能使一些独特的信息流传下去,能使这些精神利益得到传承,能使被继承人的精神信息传递给继承人,能满足继承人的伦理情感。”[5]已故的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个人账户里留下的语音、照片、视频、文章等记录,依据《民法典》规定,上述数据资料可被归类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对继承人而言,是无法衡量的精神价值,若否认其可继承性,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巨大打击。

因此,不管是经济价值或精神价值,对于继承人而言,网络虚拟财产都有继承的必要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引致性规定,确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按照本条对遗产的界定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遗产范围内。

第二,伴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行,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可行的技术条件,网络平台方通过服务器即可快速校验用户个人信息并将网络虚拟财产转移过户。如微信公众号迁移,只需要按照官方流程提交资料和操作,即可完成过户。

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财产属性的确认以及转移变更技术成熟度,都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具备可行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在公证实践中的现实难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的多样性导致无法统一标准,所以在进行继承公证程序时难以评估价值。以电商店铺为例,难道继承的仅限于电商店铺里剩余的资金吗?答案当然不是,在现在这样一个流量时代,店主通过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去运营而为店铺带来的流量价值是难以量化的,一个电商店铺所承载的经济价值根本无法估量。网络虚拟财产的估价难的特点,导致继承人之间因难以公平地分配财产而产生矛盾,也给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份额分割困难

因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导致其在分割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给继承公证实践上也带来较大的难题。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一些有价值的权益,这一类财产已经有了相对一致的标准,易于分割。而网络虚拟财产是新兴产物,在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通俗习惯上,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分割流程。当事人主观上的看法会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熟悉网络知识和网络操作方法的人而言,他们会更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升值空间,希望通过继续持有并操作网络账户来获得更大价值,但对于不了解网络知识、不常使用网络平台的人而言,则会希望尽快交易变现而拒绝以共有的方式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上下浮动的,倘若继承人之间持续僵持不下,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会出现贬值甚至是一文不值的情况,如电商店铺如果长期没有进行经营,就会出现流量变少和客户流失的情况,从而经济价值大幅度下降。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及时分割会导致财产贬值。而就算继承人都同意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其也没有办法被分割成几份。

(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网络运营商规定的限制

网络用户在开通网络账户往往需要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各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转让账户、账户有效期、死亡后回收账户等,因此可能存在因限制性条款而不能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形。腾讯公司对其运营的QQ和微信软件就有相关规定,如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不得租用、转让、售卖、赠与和继承等;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的账号申请人;账号的初始申请人长期不使用该账号,腾讯公司可以收回等等。在公证实践中,上述条款往往会成为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在公证实践中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

在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对财产价值的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我国在法律规定和生活实践中都缺少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科学做法。精神型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以忽略不计,不存在估价困难问题,所以价值评估体系主要针对经济型网络虚拟财产,可将评估主体作为切入点,建立科学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首先,网络运营商和用户是最清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主体,所以由他们来进行估价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但运营商和用户是与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其所作出的估价缺乏一定客观公正性。其次,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作为一个参考标准,现行越来越多的账号交易平台出现,比如“新店猫”、“交易猫”等交易平台,这种市场形成的交易价格具有较精准的参考价值。最后,还可以借助中立客观的行政机构的辅助作用,由相关行政机构制定评估规范。比如东莞市出台了《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试行)》,对各类别网络犯罪物品都明确了作价方式,可以参考借鉴。综上,可以先由网络平台、用户自己进行估价,再参考市场上交易价格,后依据行政部门制定的指导规范作出最终的定价。

(二)规范继承分割办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共同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异议,则可以以共有的形式继承财产,继承后对网络虚拟财产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如果继承人之间对共同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有异议,则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形式进行协商后进行继承,同时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和继承公证。如电商店铺的继承,一家电商店铺是无法分为几个份额去继承的,对于这类财产可以采用以上述共有、折价或适当补偿的形式来实现继承权。这种分配方式能够保证网络虚拟财产的完整性,又能减少纠纷快速实现继承权。

(三)加快推进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立法与研究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写进《民法典》,但配套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相关公证也仍处在探索过程中。所以,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领域,出台司法解释、行业规章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指引。公证人员要重视对网络虚拟财产领域公证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形成相关办证流程和指引。

五、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网络化时代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社会从现实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等多元空间探索的前提保障,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空白还未完全填补,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起步,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实践,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调整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则会越来越规范。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6)

[2] 云南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承继公证的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3] 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2004(05)

[4] 李遐桢.制度构建视野下的虚拟财产[J]. 政法论丛,2013(04)

[5] 曾婷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构想》. 理论观察,2020 年(05)


本文原载于:徐志豪."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探索与思考".《广东公证》2023年7月.经许可收录于此

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总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1068号城脉中心12层06单元 联系电话:0755-82777571。福田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11层 联系电话:0755-82538525。

备案号 粤ICP备2021175499号-4     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版权所有